贵州遵商众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遵商众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喜来登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6民初3184号
原告:贵州遵商众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富华国际广场******2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MA6DXT607P。
法定代表人:欧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
被告:浙江喜来登电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565897310F。
法定代表人:陈和宝,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遵商众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喜来登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贵州遵商众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遵商众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遵商众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贵州遵商众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穆 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子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