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商众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遵商众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高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6596号
原告:贵州遵商众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富华国际广场二期15栋24层2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DXT607P。
法定代表人:欧晓东,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承瑶,系公司客服中心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高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桂花社区正源金港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07604347XA。
负责人:游贤杰,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德容,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高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别口镇五一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733678192。
法定代表人:潘先兵。
原告贵州遵商众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高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重庆高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定于2021年8月11日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8.00元,由原告贵州遵商众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周辉围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任 娟
书 记 员 黄 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