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2523号
原告:贵州遵商众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富华国际广场二期15栋24层24-4。组织机构代码91520302MA6DXT607P。
法定代表人:欧晓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承瑶,女,员工。
被告:遵义市宏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南部新区忠庄街道办事处幸福村办公楼负一层。组织机构代码91520302MA6DJ3LA76。
法定代表人:陈善先,董事长。
原告贵州遵商众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市宏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2021年8月6日,原告贵州遵商众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按原告贵州遵商众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遵商众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遵商众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何小飞
书 记 员 任雅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