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2民初5605号
原告:贵州遵商众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富华国际广场二期15栋24层。
法定代表人:欧晓东。
被告:遵义能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桂花桥街道桂花社区金桂大道170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
原告贵州遵商众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能投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遵商众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贵州遵商众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