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商众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遵商众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区植物邻都小区业主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8977号
原告:贵州遵商众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富华国际广场二期15栋24层2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6DXT607P。
法定代表人:欧小东,职务:总经理。
被告:遵义市汇川区植物邻都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植物邻都小区。
原告贵州遵商众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汇川区植物邻都小区业主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贵州遵商众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遵义市汇川区植物邻都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贵州遵商众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遵义市汇川区植物邻都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遵商众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遵商众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亚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 霞
书 记 员 曾祥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