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县房管建筑工程公司

龙川县房管建筑工程公司与龙川良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6民终5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县房管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县老隆镇新城区6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卢绿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易之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良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县登云镇深圳南山(**)产业转移园南山一横路。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金太,公司员工。
上诉人**县房管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良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县人民法院(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县人民法院(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待案件重审后确定,上诉人**县房管建筑工程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22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邹建忠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