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县房管建筑工程公司

龙川县熙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龙川县房管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川县熙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龙川县房管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28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64号
原告龙川县熙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川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川县房管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龙川县。
法定代表人卢绿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川县熙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川县房管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川县熙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川县熙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龙川县熙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菊花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