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县房管建筑工程公司

龙川县龙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龙川县房管建筑工程公司、胡仁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199号
原告龙川县龙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川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住龙川县。
被告龙川县房管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龙川县。
法定代表人卢绿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黎亚庆,男,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男,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川县龙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川县房管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黎亚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川县龙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以希望促进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龙川县龙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66元(己交5133元),减半收取51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原智朋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艾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