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合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合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7财保6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合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WPY9M3X。
法定代表人:李刚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西峰、冯洋,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28784U。
法定代表人:王俊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合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合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元月17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依法申请请求:请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330000元的财产(财产线索为:被申请人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账号:1100XXXXX000********)。申请人陕西合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2023年元月19日,申请人陕西合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向本院提交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依法申请请求解除本次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合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户名: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账号:1100XXXXX000********)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300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铁臂
二〇二三年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雷冯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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