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6985号
原告:西安市汉长城保护区富华建筑物资租赁站。
经营者:魏超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桢培、陶会玲(实习),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融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丽铭,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市汉长城保护区富华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陕西融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且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西安市汉长城保护区富华建筑物资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85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 翌 平
二〇二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田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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