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402民初733号
原告:枣庄市市中区联丰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街道建设路同兴家园1号门市。
主要负责人:***。
被告:***,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告:陕西中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御锦城五期14号楼2**14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枣庄市市中区联丰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陕西中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枣庄市市中区联丰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市市中区联丰建筑器材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市市中区联丰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计54元,由原告枣庄市市中区联丰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