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犇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国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81民初6219号
原告:陕西犇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国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告:侯宇,男,陕西省榆林市人,现住榆林市。
原告陕西犇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国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侯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因原被告已经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犇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