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贤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贤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大商风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民初1731号
原告:河南贤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漯舞路广弘豪庭1幢1单元1层108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连大商风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358号528室。
法定代表人:陈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解放大道(中)218号。
法定代表人:韩振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贤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大商风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贤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贤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赵文岩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剑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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