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民初4776号
原告:***,男,198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
被告:陕西东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
原告***诉被告陕西东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