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东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民初4776号 原告:***,男,198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 被告:陕西东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 原告***诉被告陕西东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