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13民初54号
原告:营口航星防火科技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营,。
税号:912108006926737155。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
委托代理人:***,男,营口航星防火科技制品有限公司法务部干部。
被告:哈尔滨市鑫锚防火门制造有限公司。
联系人:***。
税号:230182078073509。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航星防火科技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市鑫锚防火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营口航星防火科技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有利于社会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营口航星防火科技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 辉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