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13民初723号
原告长春市科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工业南区纬三路三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哈尔滨市鑫锚防火门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双城市******。
法定代表人:党志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科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鑫锚防火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科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