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104民初3636号
原告哈尔滨市鑫锚防火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城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人代表***,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负责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鑫锚防火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市鑫锚防火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哈尔滨市鑫锚防火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69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11334元,由原告哈尔滨市鑫锚防火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