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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鑫锚防火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104民初3636号 原告哈尔滨市鑫锚防火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城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人代表***,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负责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鑫锚防火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市鑫锚防火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哈尔滨市鑫锚防火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69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11334元,由原告哈尔滨市鑫锚防火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