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诚殷科技有限公司

廊坊某某新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鑫锚防火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091民初1388号
原告:廊坊***新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哈尔滨市鑫锚防火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廊坊***新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鑫锚防火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廊坊***新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新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30元,保全费2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