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泰城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路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八分公司、山东润泰城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26民初5648号
原告:山东路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八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经济开发区银花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3Q6E7B1K。
主要负责人:王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山东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润泰城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卓山路西段恒通物流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MA3M1M6L81。
法定代表人:赵小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路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八分公司(以下简称路美公司)与被告山东润泰城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李明,被告润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路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130120元及其自欠款之日至还款期的债务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0日,被告购买我公司涂料3.6吨,计款33120元,2020年8月17日被告购买我公司涂料3吨,计款27600元,2020年8月31日被告购买我公司涂料2吨,计款18400元,2020年9月4日被告购买我公司涂料7吨,计款51000元,共计货款130120元。被告以货物有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原告工作人员在9月至11月期间多次到被告处协调共同抽检事宜,被告一直都不同意同原告一块到国家权威检测机构国家交通安全设施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送样检测。在原告上次提起诉讼后,被告要求并同意进行抽样检查,原、被告于2021年5月8日共同到被告仓库共同进行取样,并录制取样视频,取样样品由被告委托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产品质量检测,该研究院检测结果确认被告委托送检的三批次样品均符合国家标准。
润泰公司辩称,一、原告向被告供应的涂料存有质量问题,导致被告工作人员在划线后,出现发黄、脱落现象,以至于枣庄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施划路段验收为不合格,被告又重新购买其他涂料施划,才验收合格。在施划过程中出现发黄、脱落现象,被告也及时与原告的代理人徐亮进行联系,徐亮到枣庄施工现场,确认该涂料存在发黄的变质情形,因此该涂料的质量问题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二、虽然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检材涂料进行检测,但是该研究院的意见仅是参考意见,并不能真实反映原告所供应的涂料均是合格产品,而被告和徐亮对施工路段确认存在发黄变质情形,是对施工中的涂料质量进行确认,其证明效力高于研究院意见。综上所述,原告供应涂料存有发黄变质情况,没有依据再向被告主张全部货款,而被告遭受到重新划线的损失保留向原告另行主张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8月10日,润泰公司购买路美公司涂料3.6吨,货款33120元。2020年8月17日,润泰公司购买路美公司涂料3吨,货款27600元。2020年8月31日,润泰公司购买路美公司涂料2吨,货款18400元。2020年9月4日,润泰公司购买路美公司涂料7吨,货款51000元。润泰公司共计给路美公司出具4张收到条,累计拖欠路美公司货款130120元。
2020年8月中旬至9月上旬,润泰公司在枣庄市城区部分道路划制道路交通标线。润泰公司在划制标线时曾向路美公司反映涂料质量问题。润泰公司施工人员张维出庭作证时陈述2020年8月13日左右向路美公司工作人员反映施划时出现油漆发黄发暗的问题。路美公司陈述,2020年8月31日接到张维反映的问题,其工作人员过去看了,是正常的,没有发黄脱落的情况,只是涂得太薄,2020年9月11日润泰公司又提出问题,路美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看了的主要问题是城市天天洒水,导致涂料不干,没有耐磨性了,要求润泰公司送检,润泰公司不同意。
2020年9月15日,枣庄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润泰公司施划的枣庄市市中区城区路段的冷漆标线出现严重泛黄、脱落等情形,验收不合格,要求重新施划。润泰公司又进行了重新划制。
根据润泰公司申请,在本院技术室就案涉涂料对外委托进行检验的过程中,润泰公司与路美公司协商由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2021年5月8日,润泰公司、路美公司共同对润泰公司保管的案涉涂料取样、送检,并以润泰公司的名义委托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案涉涂料的不粘胎干燥时间、耐磨性进行鉴定,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均显示合格。
庭审时,润泰公司提交划制的标线局部相片及枣庄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证明,证明使用路美公司涂料划制的标线出现发黄、脱落现象。路美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
本院认为,路美公司与润泰公司达成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润泰公司拖欠路美公司货款130120元,有润泰公司出具的收到条为证,且润泰公司承认拖欠货款的事实,故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路美公司出售的涂料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导致划制标线发黄、脱落。
路美公司与润泰公司自行取样、送检,并对案涉涂料有争议的技术指标进行检验鉴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其鉴定程序合法。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及其相关鉴定人员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检验依据充分,其作出的检验结果客观,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检验结果,本院确认案涉涂料不存在质量问题。润泰公司诉称使用案涉涂料划制的标线存在发黄、脱落现象,但没有证据证明案涉涂料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润泰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认定系案涉涂料质量问题导致的标线发黄、脱落,故对润泰公司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路美公司要求润泰公司给付货款130120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自路美公司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山东润泰城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山东路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八分公司货款130120元及利息(以13012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2元,减半收取计1451元,由山东润泰城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廉 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