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睿和泰园林有限公司

重庆市庆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睿和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0114民初4293号 原告:重庆市庆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93915886U。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街上(供销社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睿和***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6066R41T。 法定代表人:***。 住所:重庆市忠县***道白公环路83号附1号422-2-1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重庆市庆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业劳务公司”)与被告重庆睿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和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受理后,于2022年10月27日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庆业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睿和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庆业劳务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项目工程劳务费用396176.09元;2.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项目工程奖励基金30000元;3.被告按照起诉时有效的LPR3.7%(2022年4月20日公布)向原告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约违约金11975.3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项目工程劳务费用289676.09元”,第三项诉讼请求暂计至开庭之日为28643.61元。 主要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昆明檀院小区、棠院小区项目景观工程(二标段)洋房土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该工程的劳务项目。原告依约自2021年9月进场施工,至2021年11月23日完工。现原告提前37天完成了约定的项目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按期完工的,被告应一次性给付原告30000元作为奖励基金。截至2022年1月10日,双方对变更签证的费用和工程量费用分别进行了结算,两项结算的价款共计626176.09元。现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的工程费用,其他费用经原告催促后一直未予支付。因原告实施的系劳务工程,被告所拖欠的实际为农民工的工资费用,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向农民工工人发放工资,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睿和泰公司答辩称:第一,由于原告庆业劳务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经被告睿和泰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庆业劳务公司发函,双方合同已在律师函到达原告时解除。第二,鉴于原告庆业劳务公司中途退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已完工工程量的金额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即523136.21元。第三,原告庆业劳务公司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罚/扣款、违约金,共计224600.77元。第四,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案涉工程质保期未满,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第五,被告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已付金额362987元,扣除被告违约应承担的罚/扣款及保证金后,被告睿和泰公司已超付原告80145.65元,被告已履行完付款义务,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违约金。第六,鉴于原告庆业劳务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案涉工程未按期完工,且存在质量问题,故原告无权主张项目奖励基金。综上,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昆明檀院小区、棠院小区项目景观工程(二标段)洋房土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重庆睿和***-签证单、项目工程施工现场照片、《昆明檀院小区、棠院小区项目景观工程(二标段)洋房土建工程劳务结算工程量审核表》、变更签证汇总表、微信聊天记录。被告睿和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昆明檀院小区、棠院小区项目景观工程(二标段)洋房土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照片、律师函及签收记录;2.结算工程量清单、变更签证汇总表;3.工作联系函002、工作来联系函003、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1月9日计日工使用表、2021年12月26日至12月29日工资支付表、转账记录、报销单和修补工人支付台账,第三方工人修补照片、工作联系函004及邮寄单;4.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农民工专户转账凭证、微信付款凭证、差旅费明细表、***;5.公证书。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至于能否证实其观点,本院结合全案在后文予以综合评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认定的证据,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21年10月25日,原告庆业劳务公司(乙方)与被告睿和泰公司(甲方)签订《昆明檀院小区、棠院小区项目景观工程(二标段)洋房土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昆明檀院小区、棠院小区项目景观工程(二标段)包含且不限于招标图纸范围内的土石方开挖、土石方回填、各种碎石基层、砼垫层、砼基础、砼结构、钢筋制作安装,砖砌体、抹灰、地面铺装、墙体饰面层零星拆除等本项目涉及到的图纸和清单项目全部工程发包给原告庆业劳务公司。承包方式:清单综合单价人工费包干。费用包括人工工资及福利津贴、人工食宿、辅材费用、管理费、保险费用(人身意外险等)、成品保护人工费用(进场至移交的成品保护)、临水临电搭设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季节保护措施人工费用(草绳、薄膜、遮阳网等保护措施)、工完场清、开放日及竣工验收前的清洁费(地面无渣、材料本色显示出来、无水泥浆,包含清洁工具和清洁药品)、风险费(人工工资涨跌风险等)等乙方承包工程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甲方提供住宿(含水电)、挖机、吊车、背车等大型机械,乙方自行提供所有除挖机、吊车、背车外的其他小型器械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切割机、手电锯、绑扎丝、手剪、灰桶、铁锹、十字镐、锄头、独轮车、雨衣、抬杆、抬绳、安全帽等。暂定总工期108日历天。计划开竣工时间:2021年9月13日至2021年12月30日。合同造价暂定1360905.42元,其中不含税价1321267.4元,税金39638.02元。若乙方按期完工且本项目竣工交付的质量标准满足甲方和业主的要求,甲方一次性奖励30000元作为奖励基金,同结算款一并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本月完成工程量经甲方相关人员审批后,每月25日报量,次月30日前按甲方审批后工程量的70%支付进度款。工程完工60日内,经甲方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3个月以内甲方支付至结算款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2年质保期满,由乙方书面向甲方申请,经甲方核实无误后,支付质保金。质保期为甲方承诺建设单位相对应质保期(质保期2年,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如果甲方发现乙方无能力施工或者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进度无法满足协议签订工期并严重滞后(甲方无需提供任何证明,乙方对此表示无条件认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辞退乙方,乙方应无条件退场。计算方式:按实计算已完工程量的80%结算,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甲方承担现场乙方人员住宿费用(含水电),三餐乙方自行解决。进场一个月后,异地工人每人能够且仅能报销一次往返车费(不含打车费用),需附上相关票据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票据、人员名单及身份证照片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庆业劳务公司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期间形成签证单18份。2022年1月4日,原告庆业劳务公司与被告睿和泰公司签订了《昆明檀院小区、棠院小区项目景观工程(二标段)洋房土建劳务结算工程量清单》,合计金额为515199.38元;2022年1月10日,双方对签证单产生的费用进行了结算,签署了《变更签证汇总表》,汇总合计金额为:110976.71元。2021年12月26日至2022年1月9日期间,被告睿和泰公司形成《计日工使用表》14份,并支付工人工资93360元。 2022年1月4日,原告庆业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向被告出具《***》,向被告借支11487元支付工人往返车票,该款项由被告在工程款中抵扣,12月向被告公司项目经理**借支15000元用于发放工人生活费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后被告支付了原告工人往返车票费用11487元,17名工人在《差率费明细表》中签字按手印,并共同向被告出具了《***》,承诺收到上述款项。 2022年1月5日,被告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原告发送了《工作联系函001-第三方补充劳力》(内容不详),《工作联系函002-中途退场结算处理办法及工期违约》,要求对中途退场结算价及逾期完工9天进行相应款项扣除,《工作联系函003-质量不合格部分修补费用》,要求对质量不合格部分的修复费用进行扣除,《工作联系函004-工人堵门闹事处理》,要求对工人堵门违约损失在结算中进行扣减。2022年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寄送了《律师函》,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办理结算,并承担相应违约、罚款等责任。邮件于2022年1月30日送达原告。 另查明,案涉工程已于2022年3月21日移交,并投入使用,但未完成竣工验收。2021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付款100000元,2021年12月6日,被告睿和泰公司通过农民工专户支付原告工人工资236500元。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后,应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第二,关于原告主张的欠付款问题。本案中,被告睿和泰公司承接案涉项目后,又将部分劳务分包给原告庆业劳务公司施工,双方之间形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被告睿和泰公司应向原告庆业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双方于2022年1月4日对合同内的款项进行了结算,并于2022年1月10日对合同外签证单产生的金额进行了结算,故被告睿和泰公司应付原告庆业劳务公司工程款为626176.09元(515199.38元+110976.71元)。至于被告睿和泰公司抗辩案涉工程款应按照80%结算问题。本院认为,双方约定原告无能力施工或者施工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进度无法满足协议签订工期并严重滞后,被告睿和泰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辞退原告,按实际计算已完成工程量的80%结算。但双方已于2022年1月4日对合同内金额行了审定结算,被告睿和泰公司又主张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计付工程款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已付款。原告庆业劳务公司对被告睿和泰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付款100000元、于2021年12月6日支付工人工资236500元及借款150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睿和泰公司支付的17名工人的往返车费11487元,原告庆业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即原告指定的案涉项目负责人***已承诺在被告睿和泰公司应付工程款中进行扣除,故被告睿和泰公司主张该费用应进行扣减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中,对于合同内工程款,双方约定了3%的质保金,且现案涉工程质保期尚未届满,故本院扣除质保金15455.98元(515199.38元×3%)。综上,本院支持原告庆业公司诉请的劳务费247733.11元(626176.09元-100000元-236500元-15000元-11487元-15455.98元)。被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原告工人罢工、堵门,被告抗辩应扣除原告工人罢工、堵门造成的损失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所提原告施工质量不合格问题,因被告未就此提起反诉,故本院对被告抗辩扣减相应修复费用的主张暂不予处理,其可另行主张权利。对于原告主张的项目奖励基金30000元,原告庆业劳务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已按期完工且本项目竣工交付质量满足被告睿和泰公司和业主要求,其诉请被告睿和泰公司支付项目奖励基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对于合同内工程款,被告应在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3个月内支付工程款至97%,结合审理查明事实,案涉工程未竣工验收,但已于2022年3月21日移交使用,被告睿和泰公司最迟应于2022年6月21日支付原告庆业劳务公司工程款至97%,而合同外因签证单产生的费用的支付时间无合同约定,且双方对逾期支付工程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没有约定,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实为逾期付款利息,故本院支持原告庆业劳务公司以247733.11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3.7%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综上所述,原告庆业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重庆睿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庆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247733.11元,并支付以247733.11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庆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72元,由原告重庆市庆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463元,被告重庆睿和***有限公司负担44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