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明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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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802民初2971号
原告:浙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29UAUW2R,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浙西综合物流中心2区1幢2层A223号。
法定代表人:毛明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勇,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浙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劳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62500元及利息(从2022年4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付电费、物业费5651.4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9月27日,原、被告签订《办公室转租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承租的位于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白云中大道9号慧谷大厦802室(建筑面积约为240平方米)转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从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年租金总计为150000元,押金10000元,被告应于本协议签订七日内向原告支付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的租金75000元;于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租金75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交纳了押金及第一期租金75000元。第二期租金交纳时间届满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被告于2022年4月25日支付12500元,余款经原告催讨,未付。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被告签订的《办公室转租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支付房租、电费及物业费,构成违约。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房租62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4月1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代付电费、物业费5651.41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4元,减半收取752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李海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徐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