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鸿顺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鸿顺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3民初5361号
原告秦海伏。
被告天津鸿顺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中河村九区九排4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海伏与被告天津鸿顺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海伏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海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