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宁0104执恢524号
宁夏凯茂物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夏凯茂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德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7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陕西德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凯茂物资有限公司货款45299.5元、利息1094.7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9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03元。经本院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宁夏凯茂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德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70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