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执934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沧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41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圣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U7ALJX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沧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圣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477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387.5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银行账户、限制消费等措施,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胡 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贺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