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江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长江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民初11712号 原告:陕西长江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333631775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长江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告:***,女,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居住地任城区,住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长江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陕西长江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年、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长江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陕西长江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饰装修工程款2,644,166.55元;2.请求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丈夫宇恒星在宁夏银川担任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董事长。在此期间,***丈夫宇恒星董事长商请陕西长江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其与***共同所有的坐落在济宁市任城区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合同。口头约定:在该工作量完成后,支付价款。陕西长江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接受该业务后,根据***向陕西长江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北京某别墅样板间的装修效果图来进行考察并经过精心设计,向***递交了制作方案、图纸、预算报价等。陕西长江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份开始组织人力、物力、财力进行了施工,至2018年年底完工,向***进行了交付,***于2019年7月入住至今。工程决算造价为2,844,166.55元,期间,***仅支付了20万元的工程款。2019年9月29日,***丈夫宇恒星突发疾病去世。此后,陕西长江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多次向***追要该款,***一直以要求其丈夫生前单位解决等种种原因拖延至今未果。 被告***辩称被告***以及其丈夫宇恒星与本案原告从未有过联系,双方不存在装修合同关系,双方从未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比如装修范围、涉及方案、用材用料、结算方式等合同主要条款进行过任何协商,也未形成过口头或书面的合同,原告也没有提供过家装服务,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装饰装修工程款,但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原告与被告订立了装饰装修合同,亦不能证明原告与本案被告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长江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