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2民初2665号
原告陕西九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诚意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九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九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好梦
书 记 员 王安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