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天建筑工业有限公司

王腾飞与梁跃意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民辖终8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腾飞,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跃意,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原审第三人:陕西中天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规划展览中心A113。
法定代表人:赵向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卫华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相杰。
上诉人王腾飞因与被上诉人梁跃意,原审第三人陕西中天建筑工业有限公司、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合伙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民初116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王腾飞上诉认为其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当移送其住所地所在地的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因本案诸多合同行为均是在西安市履行,故本案由西安市辖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西安市未央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并不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的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邢锐飞
审判员  刘长权
审判员  程 冬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雷 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