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天建筑工业有限公司

陕西广泰纵合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天建筑工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38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广泰纵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凌明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晶,陕西磐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中天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向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鹏飞,男,汉族,1994年9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韩城市,系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广泰纵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中天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2)陕0113民初62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天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17990.89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的财产。陕西广泰纵合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该案已撤诉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中天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17990.89元或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多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白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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