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天建筑工业有限公司

陕西广泰纵合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天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6249号
原告:陕西广泰纵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凌明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晶,陕西磐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天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向东,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广泰纵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天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广泰纵合商贸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中天建筑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广泰纵合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广泰纵合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后收取3035元,由原告陕西广泰纵合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多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白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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