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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自来水公司与安康高新华香商混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汉滨民初字第01231号
原告安康市自来水公司。
住所地:汉滨区金州广场北侧。
法定代表人:万忠生,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忠明,系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平,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安康高新华香商混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康市高新区花园沟村桥头。
法定代表人周启强,系公司经理。
被告曹文平,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汉滨区人,住本区瀛湖镇。
本院在审理安康市自来水公司与被告安康高新华香商混有限公司、曹文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康市自来水公司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康市自来水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安康市自来水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红侠
审 判 员  李锦存
人民陪审员  赵莲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