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902执1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万忠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康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安康市自来水公司与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康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9民终9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所确定的义务,即:一、向安康市自来水公司返还坐落于安康市汉滨区一栋九层楼房及设备、设施;二、向安康市自来水公司支付租赁费544820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向本院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499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965元、执行费5464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康源实业有限公司经营有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康源实业有限公司金州大酒店,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作出(2018)陕0902执14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康源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康源实业有限公司金州大酒店坐落于安康市汉滨区房屋内设备、设施及所有财产(详见清单),查封期限两年,并在2018年1月30日张贴了查封公告。经申请执行人安康市自来水公司申请,本院于2018年4月2日向安康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委托执行函,对上述查封的物品办理委托评估,于2018年7月9日对屋内物品资产进行清点登记。同时将清点登记的物品资产予以封存,与房屋一同交由安康市自来水公司看管,现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安康市自来水公司。故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9民终92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已执行完毕。现因申请执行人安康市自来水公司对房屋内新添设施、设备的评估有不同意见,待其协调结果确定后,再行对房屋租赁费等其余事项进行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902执14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