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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康源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康市自来水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民申8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康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康市自来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忠生,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康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康市自来水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9民终92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康源实业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康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康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常宝堂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