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902民初3549号
原告西安中麦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四路3号高科广场D座2幢020604号。
组织机构代码:74283529-3。
委托代理人赖杰,陕西江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康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广场北侧。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考核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中麦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市自来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中麦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意向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中麦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康市自来水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西安中麦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贺茂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袁小红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