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纹江致远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纹江致远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绵竹市金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民终3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纹江致远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万安北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顺武,四川公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绵竹市金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月波街**。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发弟,四川蜀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纹江致远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绵竹市金申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19)川0683民初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江县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更名为四川纹江致远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纹江致远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纹江致远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绵竹市金申投资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19)川0683民初28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四川纹江致远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433元,减半收取为27716.5元,由四川纹江致远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975元,减半收取为18987.5元,由四川纹江致远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吴剑
审判员杨轩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