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纹江致远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纹江致远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与德阳市力天建筑投资有限公司、德阳市旌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1400号之二

原告:四川纹***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万安北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6708950095M。

法定代表人:李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霞,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长平,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力天建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一段256号德阳汇通大厦A栋写13-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75756068W。

法定代表人:董贤德。

被告:德阳市旌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一段256号德阳汇通大厦A幢13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510160256。

法定代表人:吴晓燕。

原告四川纹***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纹江公司)与被告德阳市力天建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天公司)、德阳市旌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旌地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纹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力天公司偿还原告垫付的各项材料款共计5762894.37元,资金利息190970.46元,共计5953864.83元(详见利息计算方式);二、判令被告旌地公司与被告力天公司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清偿;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第一被告力天建筑有限公司挂靠原告参与了“安居佳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程项目投标并最终中标,中标后由力天建筑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对项目工程进行建设施工,原告作为被挂靠人出借名义及资金账户给第一被告使用,并在工程总价款的基础上向第一被告力天建筑公司收取2%的管理费用。第一被告力天建筑公司借用原告名义与项目材料供应商签订了各个采购合同,第二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第二被告自愿承担涉案工程项目的所有合同责任。后因第一被告力天建筑公司未及时支付供应商材料款,导致各个供应商起诉原告或直接找原告索要材料款,从2019年6月25日开始至今,原告不得不为两被告垫付了各项材料款共计5762894.37元。两被告一直逃避责任,拒绝承担责任。原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旌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绵竹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安居佳苑公共租住房建设项目”所在地为绵竹市,因此,该案应由绵竹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引起的借名挂靠分包合同关系,借名挂靠分包是基于主体的相对性界定工程施工的一种形式,其实质仍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德阳市旌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绵竹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方显琼

审 判 员  邹赤波

人民陪审员  邹 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