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保184号之二
申请人:四川纹***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万安北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6708950095M。
法定代表人:李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霞,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长平,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阳市力天建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一段256号德阳汇通大厦A栋写13-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75756068W。
法定代表人:董贤德。
被申请人:德阳市旌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一段256号德阳汇通大厦A幢13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510160256。
法定代表人:吴晓燕。
申请人四川纹***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阳市力天建筑投资有限公司、德阳市旌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川0603民初1400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1年3月30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力天建筑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海正广场支行账号为5105××××0487_1的账户已销户;被申请人德阳市旌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账号为5100××××3893_1中的账户已销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0603民初1400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