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财保41号
申请人:四川纹***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万安北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6708950095M。
法定代表人:李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霞,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长平,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阳市力天建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岷江西路一段**德阳汇通大厦**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75756068W。
法定代表人:董贤德。
被申请人:德阳市旌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一段**德阳.汇通大厦******,15106005510160256。
法定代表人:吴晓燕。
申请人四川纹***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旌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953864.83元(开户行: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8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旌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953864.83元(开户行: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82)。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纹***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代秀荣
审 判 员 方显琼
人民陪审员 邓鉴栗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何松满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