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3民初1057号
原告:***,男,194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斌,四川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
被告:四川纹***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6708950095M,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万安北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李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901918791J,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99号太平洋保险金融大厦C区11、12、15层。
负责人:陈英杰。
原告***与被告***、四川纹***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传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雷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