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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中江县城市建设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623民初409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国文,四川智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江县城市建设建筑公司,住所地中江县凯江镇城西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庞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江县宏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中江县城市建设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周琪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倪英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