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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县凯江镇鑫盛建材经营部与中江县城市建设建筑公司、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623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中江县,经营场所中江县。
经营者:***,女,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
被执行人:中江县城市建设建筑公司,住所地中江县。
负责人:庞俊,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
中江县凯江镇鑫盛建材经营部与中江县城市建设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江县凯江镇鑫盛建材经营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23民初25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租赁费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中江县城市建设建筑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中江县凯江镇鑫盛建材经营部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623执21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沈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