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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泓洲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902执7092号
移送执行人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四川泓洲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5年5月,住四川省苍溪县。
本院在执行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四川泓洲建设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中,依据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1902民初40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缴纳诉讼费,现被执行人已足额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902民初4051号民事判决书涉诉讼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