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宏业建设有限公司

中创宏业建设有限公司与阳光新天地投资集团(胶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7110号之一
原告:中创宏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北路477号希望城-商业街(1#地块)4-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82LKN9K。
法定代表人:邹琴,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红,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鑫,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新天地投资集团(胶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澳门路72号澳门花园小区15号楼21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MQ0H29D。
法定代表人:谭继芝,职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明,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系被告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怡,女,199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系被告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创宏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光新天地投资集团(胶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创宏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阳光新天地投资集团(胶州)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创宏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84元,减半收取1809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中创宏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 燕
审判员 陈 敏
审判员 孙 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