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瑞达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汾泉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中联瑞达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81民初4381号
原告:汾泉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峰,职务:总经理。
地址:项城市高寺镇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帅,公司职工。
被告:中联瑞达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杨磊,公司职务:执行董事。
地址:项城市天安大道市民之家21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汾泉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联瑞达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汾泉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汾泉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晓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恩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