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瑞达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联瑞达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民辖终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联瑞达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高寺镇。
法定代表人:杨磊,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
原审被告:王秀金,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上诉人中联瑞达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王秀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2)豫1403民初63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联瑞达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被告王秀金因工作原因,经常居住在外地,常年在外工作,极少回村,所以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上诉人经常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持工资欠条提起诉讼,诉请上诉人中联瑞达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秀金支付劳务费16176元及利息1944元。根据当事人主张及提交的基础证据,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案有两个被告,其中之一被告王秀金住所地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路××乡××村××庄××号。故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主张的被告王秀金常年在外,经常居住地在外地,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何 彬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邵 珊
书 记 员  张妍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