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西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双志礼一审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122财保2号
申请人:山西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海军董事长
住所地:交城县成村工业园区
被申请人:双志礼,男,1956年1月生,汉族,交城县人,农民。
申请人山西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426600.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名下150万元银行存款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价值1426600.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韩铭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