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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人山西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某某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1122执保8号之二
申请保全人山西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交城县。
法定代表人安海军,董事长。
被保全人***,男,1956年1月生,汉族,交城县人,农民,现住交城县。
本院在执行山西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全一案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426600.7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广声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牛樱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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