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1122执保8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山西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交城县。
法定代表人安海军,董事长。
被保全人***,男,1956年1月生,汉族,交城县人,农民,现住交城县。
本院在执行山西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全一案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保全人***名下的帕萨特牌汽车一辆、丰田牌汽车一辆及相应价值1426600.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广声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牛樱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