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品和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

方义与上海品和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07民初10218号

  原告:方义,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品和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霍来萍。
  原告方义与被告上海品和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方义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方义负担。

  审  判  员 侯  钧
  书  记  员 郭玮琤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