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425执10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莆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嘉新商业城7幢23号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07501414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华邦,男。
被执行人:大田县太华镇仕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太华镇仕坑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257753883467。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莆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田县太华镇仕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莆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425民初2098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