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3148号
申请人:江苏福朗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MA2139D801,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怀德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军。
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松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2MA1YNJ795M,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松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惠松。
被申请人: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N7Y07Q,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松育路181号2幢2126室。
被申请人: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2139C33U,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金惠路91-2、91-1号。
被申请人:张建国,男,196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福朗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松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张建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松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张建国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松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张建国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江苏福朗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慧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洁